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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3日星期四

安乐死合法化之省思(四) 荷兰经验

目前“安乐死合法化” 的国家只有荷兰、比利时等,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岗州则允许医生辅助自杀。其中荷兰是世界首个立法的国家,它在2001年4月法律通过,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立即引发了一些不良效应,让我们进一步探讨以从中吸取经验。

荷兰的安乐死其实早在1973年就开始有实施的案例, 而在1993年通过的自愿安乐死施行指导原则,所根据的是1981年鹿特丹法庭确立的指引,安乐死的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須是在病人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情況下
2. 病人必須意识清楚, 签署书面声明
3. 病人必須出於自愿
4. 必須給予病人足夠的时间冷静思考
5. 必須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的情況下
6. 病人的死亡不能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7. 主治医生必須向患者详细陈述病情和预测, 并由第二个咨询医生确诊附议
8. 只有医生可以執行安乐死
9. 「死亡」必須是最佳的处置方式

究竟在这样周密的指导原则下,引发了什么后遗症呢?

1/非自愿安乐死增加:

在荷兰每年约有4000名老人死于“合法化死亡”。但自2002年合法条例正式实施后, 不到1年的时间里, 接受安乐死的人数突增至约7000人。德国格丁根大学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 发现当中高达41%的人并非出于自愿, 而是由医师和家属配合, 背着患者做出了“安乐死”的决定。

家属的理由是不愿看到不治之症的患者继续痛苦, 所以向医生提出要求“合法死亡”。在这41%的非自愿“安乐死”患者中, 11%在死前仍神志清醒, 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但却没有人顾虑相关法案的规定, 尊重患者的意见, 而是强行决定, 对他们实施了“安乐死”。

2/诊断不够客观:

愿意执行安乐死的荷兰医生只占少数,相对的, 愿意参与, 充当咨询医生的也不多, 因此实际上有第二医生意见的安乐死案例很低, 当中还有很多是配对的, 互相为对方担任咨询医生, 使得在鉴定病人意识、病情和意愿等方面, 缺少了客观性。

3/ 互不信任:

在这种状况下, 荷兰的一些老年患者对医生越来越不信任, 担心他们对自己“合法下毒手”。即便是对自己的家属, 患者也产生疑虑, 担心自己有朝一日成为“安乐死”的对象。为逃避被家属和医生变相“合法促死”的命运, 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

荷兰老人移居国外的现象始于2002年下半年, 目前这种“大逃亡”还在不断增加。邻近的德国, “安乐死”暂时还不会提上立法日程, 因此成了荷兰人逃亡的首选目的地。

因为滥用合法化, 造成弱势病人的不安, 甚至为避免被迫提前死亡而到避难他乡, 这实在令人唏嘘。当某些人大声疾呼要求安乐死的同时, 我们应该再更冷静的面对, 明白当中的利弊, 并懂得替代的选择!

(参考资料 -- 安乐死: 荷兰老人永远的痛, 《中老年保健》200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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