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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4日星期五

安乐死合法化之省思(五) 不良效应

很高兴早报连续三天针对“安乐死合法化”之方方面面进行了访问和报道,让大家对这个课题有更深入的了解,更令人欣慰的是在当中得知最早的投书者原来已经多次发稿给英文报章,但始终石沉大海。早报这次接获投书却毅然将稿件翻译,在交流站发表,并掀起了后续的热烈讨论,能够让国人关注自己的生命课题,也引起政府加紧处理不足之处是最让人振奋的事,而真理更是越辩越明的!

让我们继续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不良效应 --

1/ 家属或医生滥用生杀之权: 昨天提到的荷兰经验和造成的老人大逃亡是活生生的例证。

2/ 医生执行上的困扰, 违反救命的伦理: 医生的责任是拯救生命和舒解痛苦,而非结束病人的生命。受访的陈笃生医院慈怀护理顾问余辉耀医生就提及医生宣誓的希波克拉底誓言(Hippocratic Oath):“我们的工作是要救人。To cure,就是要治疗他们的病情,能医好我们尽量医好。To relieve,能减轻他们的痛苦我们尽量减轻。To comfort,我们要提供他们多方面的安慰。” 让救命的医生沦为“杀人的专家”也将对医病的信任关系造成伤害!

3/ 断送挽救的机会: 医学发展日新月异,现在的不治之症,可能很快出现曙光,而即使是植物人,多年后苏醒的案例也是有的。

4/「滑坡效应」(slippery slope effect): 一旦末期受痛苦的病患可以合法安乐死,漸漸其他非末期的病患,只要有病痛,亦可效法。更可能演变为无自主能力的患者(重度昏迷者、精神错乱者、痴呆症等),只要别人見他活得痛苦或无价值,即可给予安乐死,这样的连锁反应是极可能发生的。

5/ 对弱势不公: 愈是弱势者,愈可能被迫「安乐死」,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形成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社会不公。

今天早报刊登了一位律师的看法: “当人们不能再贡献社会的时候,生命就失去了很多价值,而在亚洲社会,我们的价值在于我们可以贡献多少。如果我们生病,对他人造成负担,就会觉得有责任减轻这个负担。

从功利、现实的价值与贡献来论断一个人存在的意义是很可悲,却也是很普遍的评价方式! 下个星期我们将继续从其他的角度来探讨,在屠妖节的长假期里且和家人好好相聚,思索生命真正的意义吧!

祝大家佳节愉快!

7 条评论:

匿名 说...

讨论安乐死的牛角尖

首先,安乐死其实是个假议题。无论什么形式的死亡,就算是油尽灯枯而寿终正寝,也总是一种遗憾。因此,正确的说,所谓安乐死其实应该说是提早解脱痛苦折磨的、是无可奈何的、一种人道的手段。

为了方便,这里就暂且称为安乐死吧。且说我们平时就总是在提倡所谓人道的这个说法。为了有人道,就有了许多保护动物的措施,就连宰杀动物时也愿意给它一个痛快。在一些影片里头,我们还时常会看到动物受了致命伤,人们会为了减少临死动物少受痛楚的折磨,而向它们的头部开枪。

就算是人类,例子也多得是。在一些战争或探险的影片里,我们看到了因为受伤极重、濒临死亡的人,因为受不了临死的折磨,或是自己、或是要求队友、同袍为自己补上一枪。这或许就是最干脆利洛的安乐死吧?吊诡的是,我竟然从来也不曾看见有人因此而批评影片的意识不良。

其实,如今在支持和反对安乐死的两大阵营中,都陷入了牛角尖的怪圈。一来安乐死与什么慈怀护理是毫不相干的、和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也沾不上边。因为安乐死的最大的两个关键宗旨,其一就是只有本人才能作出抉择;其二,也是最主要的,那就是必需符合生不如死的条件。

许多支持安乐死的人,都引用自己周遭的亲人朋友的情况来作为支持安乐死的理由,那是很牵强的。要知道,每个人对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概念都不尽同。在自己以为不如死了更好的时候,或许他人却是百折不饶。因此,生不如死的定义,就必须有客观和主管两种概念。首先必须是当事人希望安乐死,那是主观;然后也必须有专家来证明医药网效、并且有毫无关系的人作见证,那是客观。

因此,我不赞成提倡安乐死,然而我对安乐死成为法律的一环乐观其成。因为这为那些生不如死的人带来了痛快的解脱。不是吗?人们可以为了人道、为了减少动物濒临死亡的痛苦而帮忙它提早死亡,那么为什么对待自己的同类,却是如此苛刻?

当然,对于那些还能够使用慈怀护理慢慢走完人生旅程的人,根本无须紧张安乐死是否合法。而非自愿安乐死,却等同是谋杀,与安乐死的义理背道而驰,那就必需依靠法律来完善了。

Fid Counselling Society 说...

很感谢您精彩的回馈!

您的分析点出了人道的立场, 究竟迅速处理和慢慢走完何者较为人道呢?

这当中吊诡的是针对动物,我们无疑是站在较高的角度,不去问牠是否愿意立刻求死,而代为决定,也就是非自愿安乐死.

至于战争或探险的非常时期,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就医,拖延可能更恐怖,会落入敌手、会遭野兽啃食、会因没有止痛剂等,而更饱受折磨,所以积极的安乐死在当下是人道的!

其实,当安乐死真的合法化,或许在最后一刻,人们未必会选择它,大家所在意的是一个选择权,您以为否?

欢迎您继续留言探讨!

匿名 说...

安乐死成为法律的重要关键,就是必须做到选择安乐死的病人是在不受外力的干涉下个人主观上的抉择。而且,也必须在极端客观的立场上受到监督,即病人已经医药网效,不过是依靠医学器材和药物苟延残喘罢了。并且,病人还受到非常的痛苦折磨,连药物都失去止痛的效率。当然,这就必须由专家来证实。并且,还得找一些和病人不相干的来作见证。

阁下说:“安乐死真的合法化,或许在最后一刻,人们未必会选择它,大家所在意的是一个选择权,”可说是一语中的。如果有一线生机,相信没有一个病人愿意抛弃生命。这里,当然是不包挂哪些存有自杀念头、和没有经济能力的人。

我并不赞成安乐死,如果医药进步到能够医治一切的病患,那么安乐死也是水到渠成。不是吗?当每个人都是可以颐养天年、寿终正寝的时候,这个法律也就形同虚设。

我对安乐死的顾虑,其实是惧怕当局设下的圈套,目的仅是抛弃某些完全没有经济能力的国民。然而,我也是不反对,针对每一个人对生命的诠释的差异,在生不如死的病况之下提早解脱而促成安乐死的合法。

因此,安乐死必须是个人的意愿才行。就如阁下所说的,“人们未必会选择它”,而相同的意思就是“没有人能够指示别人安乐死”或者“强调别人不能安乐死 -- 除非,你能够帮主别人脱离生不如死的绝境”。

匿名 说...

容我再做一点儿补充。其实阁下这句话:“这当中吊诡的是针对动物,我们无疑是站在较高的角度,不去问牠是否愿意立刻求死,而代为决定,也就是非自愿安乐死.”反而从正面点出了安乐死是一项可行的措施。

不是吗?我们在没有办法询问动物是否愿意安乐死的情况之下都能够凭着人道立场代它作出抉择,为什么在人类本身自愿安乐死的情况之下却作出反对的动议?

当然,人毕竟和禽兽不同。不过,是不是因为他是人,就得受尽一切痛苦的折磨后才能够上路呢?

Fid Counselling Society 说...

很多人在争取死亡权利的同时,相对的,由谁来执行杀害的义务呢?

据知很多医生一听到安乐死便暴跳如雷,因为否定了医学的神圣。

拥有选择权的背后还有太多的顾虑要去完备,所以或许我们所能做的是各自修炼吧!

在不同的宗教里都教导修福报、修智慧,在临终的一刻保持清明、安详!

和您共勉也感谢您热诚的分享!

匿名 说...

杀害太严重了。如果没有办法分清楚自杀安乐死的区别,那么所有思维就只能够局限在假道学的牛角尖钻不出来。事实上,赞成安乐死的人不见得会走上这条路,而不赞成安乐死的人,如果有朝一日,个人不幸碰到某些病得生不如死的境地后,或许才能够改变他们的想法。

我想说的是,医学确实是神圣的。然而,在医学解决不了的时候,让蜡烛慢慢的油尽灯枯,本来没有什么。问题是,明知道总是,却还得受尽苦楚、受尽残酷的折磨,这些加诸在病人身上 -- 精神上的、肉体上的苦难,或许就得每个人自己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是自己的话,那又如何?

其实,所谓慈怀护理让人慢慢的走完人生的旅程,就是安乐死的最好诠释。可惜的是,如果没有经济能力,这也是一项空谈。而且,问题还是回到原点,对于那些药物都压制不了,受着无尽的痛苦、凄惨折磨的病人,每一个日子,就意味着多一日的灾难,难道这就是正义吗?

Fid Counselling Society 说...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没有人会看着他人受苦而无动于衷。

可惜不管是别人、至亲还是自己,我们都无法掌握在最后一刻,能否平静自持,唯一可以做的是下更多的功夫来预备和面对死亡。

您提到的“经济能力”是个关键,有时候难免会想少放几次烟花,是不是就可以让更多穷困的长者也能无痛安详的走完人生?!

再次感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