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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

安乐死合法化之省思(六) 反对观点

今天早报的一则香港消息令人心痛: 近月来每逢周二和周五《招职》出版日,黄大仙港铁站都有数十名老人在闸外两侧排开,不停地向乘客招手并苦苦哀求:“唔该做吓好心,帮我攞份《招职》啦!”(麻烦做做好心人,帮我拿一份《招职》啦!)受震撼场面打动的乘客,好心代拿几份相赠,老人即如秃鹰抢食般疯狂争夺。最高峰时有50多名对手抢纸,推撞、打架时有发生,有人甚至因此跌断骨头。

《招职》是港铁给乘客的增值服务,让求职者可以免费浏览各公司招聘的广告,不必掏钱买报纸,但一转眼就被老人拿去当废纸卖了! 如果是您,面对可怜长者的请求,是否会被打动,帮忙拿一些呢?

答案恐怕多数是肯定的,因为人之本性都是仁慈的,我们很容易会顺应对方期待以解除当下的痛苦,而没有了解老人家招手并苦苦哀求声中,真正呼唤的是什么? 可以解决问题的根本究竟在哪里?

而这就和近日讨论的安乐死合法化类似,不管是当事人或旁观的亲友,到底我们所渴望的是什么呢?

安乐死的英文用词“Euthanasia”源自希腊文,意思是「好死、善終、安详、无痛的死」,可说是人们对于死亡的最高期待。老人家常常说的就是“不怕死,就怕死不去” ,尤其身边的人在受尽折磨后才咽下最后一口气的情景,让很多人希望安乐死不是幸运才被抽中,而是通通有奖,因此有了人为的安乐死出现。

所以安乐死是针对濒临死亡、无法挽救,正被痛苦所折磨的人,为除去其痛苦,而停止治疗或不提供维持生命设施,让病人自然死亡(消极安乐死),或以特定方式,如利用药物、毒品等,刻意提早結束病人生命的行为(积极安乐死) 。而不管方式如何,都是有意识的结束一个人的生命!

这当中还依病人本身的意愿,区分为自愿(病人清醒或昏迷前曾经留下书面指示)和非自愿(为无意识或无法表达意愿的人做决定)。在道德上,消极的自愿安乐死最为一般人接受,依次为积极的自愿安乐死、消极的非自愿安乐死,而非自愿的积极安乐死最受争议; 目前国际间在讨论的主要是针对积极安乐死。

除了之前提出的不良效应,让我们继续来审视为什么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厌世害怕的是孤独: 根据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观察,人因病和老化的厌世心情,真正反应的是: 害怕孤独,担心自己被遗弃、轻视和欺压。而相反的,如果周遭的亲友一直围绕身边,给予温暖,关怀备至,表达不舍,病患都会有无比的勇气继续和病魔对抗,而这在近几天的早报投书或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正向的例证。

—仰赖并不喪失尊严: 当一个人在重症末期时,要仰赖别人翻身、洗澡、喂食、如厕、一动不动的躺在床上,难道就没有尊严了吗? 其实尊严的有无,和照护过程的关系与品质成正比。人在脆弱的时候是非常敏感的,旁边亲友或医护人员的一点点不耐烦或鄙视的反应,都会伤害患者的自尊,让他觉得喪失尊严。而一旦患者认定自己在別人眼中一无是处且令人嫌恶,求死之心必然产生。

接受早报采访的谢桂桦指出罹患癌症的丈夫曾尝试轻生,但被她及时制止。“我跟他说,你不可以这样。这样对不起我,孩子还小,我尽心尽力照顾你,如果上天要带走你我没有办法,但是我们要争取每一分钟。不然我下辈子也不会原谅你。

—生命价值不在有形的功用: 是否一切「沒有用」、妨碍社会发展、浪费医疗资源的人,就可以忽略或扼殺他们的生存权?允许功利主义继续延伸的国家社会是非常恐怖的,这在纳粹事件里已经得到明证!

还记得在聆听一场临终关怀的演讲时,主讲医生张保贤曾坦言病患常说: 自己无用了,只会拖累儿女,感觉很过意不去,希望医生赐死。他的回答是: 您曾经辛苦育养孩子,而现在是上天给与的珍贵礼物,让儿女有机会回报,您应该坦然接受,大家好好珍惜最后在一起的时间。

有时候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安慰,让我们藉谢桂桦这句话做为提点: “很多人看到他这样痛苦,都说宁愿他可以安乐死。但是,我是他的妻子,我就是不舍得他走。可能我比较自私。只要他在,我可以看到他,跟他谈话,他走了,什么都没了。

2 条评论:

匿名 说...

又是一宗牛角尖。讨论别人是否应该安乐死,实在是一种不可饶恕的罪恶 -- 因为每个人对于生死的价值观的差异,导致对于感受生不如死的程度有所不同。因此,该或不该,都是过分粗鲁的建议,都是可以咀咒的。

在谢桂桦的例子里,她就坦诚了自己的自私。他的先生,曾经自杀不遂。过后在她的细心照顾之下,慢慢的走完人生的旅程。这个例子,谢桂桦的伟大,在于她对先生的不弃不离;而她的先生,是否是忍受无穷无尽的折磨,直到死了才得到解脱,却是没有人能够知晓。或许,在经过妻子的劝说以后,谢桂桦的丈夫感受到妻子的深情,从来就没有有安乐死的念头也说不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谢桂桦的先生生前肯定是承受了极大的苦痛,谢桂桦也晓得,才有了怀疑自己自私的内疚心理。

总之,安乐死由不得别人来置啄!就是最亲的亲人也不行。因此,辩论别人的安乐死是子虚乌有。安乐死如果一朝成为法律,那么,不仅是必需由本人决定,还必须在法律程序上做到没有外力干涉、抉择者确实是活在生不如死的境地才行。

Fid Counselling Society 说...

很感谢您提供不同角度的分享。

可能您误会了,我们似乎不曾批判"别人是否应该安乐死"。

而对于人类的死亡权其实是很愿意去尊重的.但我们的存在并非孤岛,所以即使是通过安乐死的国家都把这一款列入先决条件:
病人的死亡不能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您很有自己的想法,欢迎多留言赐教!